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的实施推动了我市审计工作的全面开展,并对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存在的问题较多。通过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发现,竣工项目除普遍存在超投资计划外,施工单位在工程决算过程中高估冒算、多结工程款等的问题十分严重。1995年、1996年两年,呼市审计局和社会审计组织对呼市地区的178个竣工项目进行了审计,查出高估冒算、多结工程款金额达3772万元,核减率一般在10%左右,个别项目还高达20%以上。象呼市医院门诊楼,原报决算2000万元,经审计核减多结工程款,偷工减料等高估冒算520万元,核减率为26%;市农业培训中心投资400万元,经审计核减105万元,核减率为26%;火车站前的草原地下城,原报投资4000万元,核减890万元,核减率为22%。1996年投资建设的项目共有280项,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投资总额7.5亿元,就按10%多结工程款,就会给国家、集体造成7500万的损失。
可是,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有些单位宁可给国家造成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损失,也不愿接受审计监督。针对上述问题,以地方立法制定《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不仅有利于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决算行为,维护投资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节约国家投资,纠正建筑业不正之风,防止个别人腐败,而且对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肃竣工决算纪律,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我市的审计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近几年来,人民代表多次反映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普遍存在扩大投资规模,高估冒算多结工程款等问题,尤其是财政局、审计局反映强烈。1996年市审计局向市人大提出立法要求,经市人大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列入1997年立法计划。今年(1997年)上半年,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组成办法起草小组,市人大财经委配合,经过半年的努力,多方面征求意见,起草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形成后又相继召开了多次座谈讨论,进一步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经市政府讨论通过后,于1997年4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委员们对条例(草案)是肯定的,同时也提了一些修改意见。市人大政法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进行了审议修改,并于6月26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23次常委会二审通过。
三、关于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立法依据
我们制定本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这就从法律上授权于审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所以本办法就是对审计法的具体实施。也体现了地方立法特征。本办法又参考了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审计署等6部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也借鉴了外地的经验。
(二)我市已具备实施办法的条件。发展我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随着我市财税、金融、投资、外贸、企业等方面体制改革的深化,必然会出现新的情况、新问题,这就更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健全经济监督机制,以保障我市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审计机关是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在我市财政经济运行中起着其它行政执法机关所不能替代的监督作用。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强化审计监督。我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总结,积累了经验,已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审计工作制度和方法,这是执行办法的重要基础,同时,我们也研究了一些地区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从中借鉴和吸收了一些有益内容。
(三)办法第二条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设定了强制性规定,以利于保护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合法利益,第二条规定”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一律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原决算与审计结果不符的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第三条规定了审计的主体及分级审计的原则,强调了对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的必要性(办法二、三条)。
(四)对社会审计机构作了明确解释,即第三条中”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也就是说凡是符合条件的社会中间组织均可承担审计业务。
(五)第四条对审计范围、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从而有利于在开展审计工作时突出重点。
(六)关于审计机关的权限及法律责任。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规定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应当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权限。因此,根据国家和地方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和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办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及违反该办法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同时,第十八条为了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设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
为了防止审计人员滥用职权,侵害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办法第十七条作出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使办法更加完善。
(七)办法第三条中明文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抽审。“这就明确了审计机关负起对社会审计机构管理的职能,避免审计机构出现徇情审计和审计不公的弊端,一旦出现又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是呼市急需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几经修改又经呼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请审议并希望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