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审查情况报告

2022/07/1660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会议: 2002年5月22日下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第五条第五项的“法律法规”后增加“其他”。 二、将第八条

主任会议:

2002年5月22日下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第五条第五项的“法律法规”后增加“其他”。

二、将第八条中的“由市、旗县人民政府”修改为“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三、在第十三条“编制”后增加“本地区的”。

四、删去第十九条中的“规划局部”。

五、将条例第四章的标题“耕地保护和开发”修改为“耕地保护与未利用地开发”。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劣地,不得占用耕地”修改为“建设项目可以利用荒地和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和市人民政府”。

八、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第七项。原第八项和第九项依次修改为第七项和第八项。

九、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同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

十、第六十六条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补充耕地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又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补缴耕地开垦费。”第二款为“监督占用耕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组织补充新耕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将第六十八条中“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第一项和第二项,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删去第七十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此外,对条例的一些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作了规范和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