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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的说明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正式颁布施行,并同时废止了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新的条例在立法原则、实施主体、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强制执行等方面,都对原有拆迁制度予以改变,废除了原有的拆迁许可制度而代之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鉴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上位法依据已经废止,而且其内容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抵触,已经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十分必要。

二、作出决定的过程和依据

2012年2月29日,呼和浩特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于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市拆迁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已经与相关上位法发生抵触,因此一致同意废止这件法规。随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形成了《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29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这一决定。

作出决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并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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