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各种房屋及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被拆除房屋和安置用房屋及有关的附属设施,均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工作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有利于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城市房屋拆迁要与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拆迁人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办法》和本细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