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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第四章 拆迁安置

2022/07/1618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五条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不能一次安置住房的,可实行周转房过渡或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要在协议中明确。 过渡用的周转房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六条拆迁居民住房应安置的人口,以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之日止,在拆迁区域内常住户口为计算标准。 第三十七条在拆迁区域内有下列非常住户口的居民计入安置人口数,但不分户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不能一次安置住房的,可实行周转房过渡或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要在协议中明确。

过渡用的周转房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六条拆迁居民住房应安置的人口,以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之日止,在拆迁区域内常住户口为计算标准。

第三十七条在拆迁区域内有下列非常住户口的居民计入安置人口数,但不分户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二)夫妇一方支援外地单位工作的;

(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本市工作单位的野外勘测人员;

(四)夫妇双方因无住房而分居的;

(五)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父母或监护人处的;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在拆迁城市居民房屋时,对从城市市区迁往城市边缘地区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安置住房时每户可增加不超过十五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第三十九条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区改造的项目,凡原址建造居住房屋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回迁安置,也可异地一次安置;对于需回迁安置的,要签订过渡协议,明确过渡形式和过渡期限。

第四十条拆迁城市居民住房安置。凭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住房证(私房凭产权证)、原户口、原居住面积并以原居住人口为准予以安置。标准为每户1-2口人的为一室;每户3-4口人的为二室;每户五口人(含五口人)以上的为三室。每户四口人且儿女年龄在13周岁以上异性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加计一口人。)或老少三代的为三室。

第四十一条拆除农民在城区的私有房屋按国家当年建筑安装标准的直接费用给予补偿,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拆除城市居民住房,由拆迁人按户发给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每户三口(含三口)人以下的发给200元;每户四至五口人的发给250元;每户六口人以上的发给300元。

在拆迁过程中需二次搬迁的可加一倍发给住户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在原过渡费的基础上增加过渡费。增加标准为:逾期在半年以内的增加50%;逾期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增加75%,逾期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增加100%;逾期在二年以上的,由拆迁人依法承担安置责任。

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可参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发给被拆迁人过渡费;逾期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增加75%;逾期在二年以上的,由拆迁人依法承担安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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