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在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一)从动迁之日起三天内搬走的,每户奖励300元;从动迁之日起五天内搬走的,每户奖励200元;从动迁之日起十天内搬走的,每户奖励100元。
(二)被拆迁户协助动员其他被拆迁户搬迁,成绩突出的每户奖励500元;
(三)检举揭发拆迁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公肥私、行贿受贿证据确凿的每人奖励500元。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资格证擅自从事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可对拆迁人给予5,000--10,000元的罚款。
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费标准的,除没收提高部分的补偿费外,同时对拆迁人给予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五条的拆迁人,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拆迁,并通知银行不得支付各项拆迁安置补偿费。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罚款均由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开具凭证。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八条对煽动群众闹事、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条例》、《办法》和本细则时,要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违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一九九三年拆除城市居民私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后。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