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确认房屋产权归属,保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郊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的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房屋(包括行政、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所有制房屋;宗教团体房屋(寺庙除外);中外合资企业的房屋和上述单位在农村的房屋。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镇房屋产权监理所和郊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房管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监察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四条 凡具有房屋产权法人资格的单位,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产权产籍管理人员,以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并维护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