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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登记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各有关部门都要履行申请登记、收件初审、测量绘图、复核审查、缮证用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等项程序。 第六条 凡国家投资、地方财政补贴建造的房屋或行政事业单位集资购建的房屋均属国有房产,要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城市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法律、法规另有规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各有关部门都要履行申请登记、收件初审、测量绘图、复核审查、缮证用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等项程序。

第六条 凡国家投资、地方财政补贴建造的房屋或行政事业单位集资购建的房屋均属国有房产,要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城市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全民所有房产实行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凡在本市地域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所使用的公有房屋,均由单位自行管理,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承担保护房屋不受损失的义务。

第九条 集体所有房产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承担保护房屋不受损失的义务。

第十条 私有房产为私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共有房产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单位)共同所有的房屋。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为共有人共同所有。同时,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并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各类房屋,均不得进入房屋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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