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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领取的各类房屋所有权证者,无论其所有权转移或是房屋变更,都必须在三个月内分别到土地部门和房产部门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换发新的产权证件。
第二十三条 房屋变更登记,如:扩建、翻建、改建的房屋,应事先办理建设许可证,然后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产权证件。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非法买卖房屋和盗窃、涂改、伪造产权登记证件者,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