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产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完整系统,严管活用”的原则。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呼和浩特市城镇房屋产权监理所和郊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房产管理所,均要建立专业档案室,并负责对自管、直管房屋产籍资料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房屋所有权单位,均要建立专业产籍资料档案,其房屋现状要与档案中图、卡、册等相符,并按规定及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本单位房屋产权变更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凡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换发产权证件和查阅档案等,均应分别交纳费用。
(一)登记费,按房屋现实价值和成交额交纳。收费标准,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
(二)勘丈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取,每一百平方米收费二元。超过一百平方米或不足五十平方米,按增减比例交纳(不足五十平方米按五十平方米计算);
(三)工本费,每证十元;
(四)灭籍手续费,每证二元;
(五)查档、证明费,查阅档案每卷二元;出具房、地产证明,每份十元。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