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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绿色”浪潮声势日趋高涨,“绿色经济”、“绿色产业”、“绿色消费”等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将其提高到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环境保护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子孙后代的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绿色”浪潮声势日趋高涨,“绿色经济”、“绿色产业”、“绿色消费”等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将其提高到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环境保护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和威信,也是党和人民政府为民造福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重要地位。《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1992年1月17日由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6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经过近八年的实施,该法规在依法治理呼市大气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强化环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呼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大量增加,当前呼市的大气污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1.煤烟污染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全市耗煤量逐年增加,1999年耗煤量已达到350万吨,特别是冬季煤烟型大气污染非常突出,形势非常严峻。2.机动车数量急剧增长,尾气排放污染日趋严重。3.全市扬尘污染较为严重,随着城区改造步伐的加快,建筑扬尘增加,加之市区内裸露地面较多,呼市周边地区植被遭到破坏,形成了较为严重的自然扬沙。4.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据1999年监测和统计,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均值507微克/标立方米,二氧化硫年日均值38微克/标立方米。总悬浮微粒年日均值是国家二级标准的1.69倍。从以上情况不难看出,目前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呼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法规已经无法协调经济发展与大气污染这对矛盾,法规与实际脱节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对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彻底改善和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适应西部大开发,加快呼市经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条例的过程和主要依据

修订《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列入2000年呼市人大常委会例会议题的,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由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牵头,组成了由市人大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的修订小组。法规修订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将名称修改为《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对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形成法规修订草案初稿。修订小组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书面征求了市政府法制办、城管办、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市属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市各大企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委、自治区环保局的意见。还分别召开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部分大中型企业领导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同时,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刊登在《呼和浩特日报》上,广泛征集群众的意见。为使法规草案中设定的管理措施和处罚额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法规修订小组有关人员赴银川、兰州、西安、北京等地进行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立法经验。在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和考察论证的基础上,修订小组又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认真的修改,八易其稿。2000年8月31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立足于呼市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实践,学习借鉴了外地的先进经验,制定了本条例。

三、条例中的几个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定禁止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为有效制止排污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到标准,条例第八章规定:“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国家和地方同时有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没有达到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达到标准;经过治理仍不能达到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人民政府决定关停其排污设施”。

随着呼市经济发展,单靠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的规定已不能控制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增长,遏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恶化。为此,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两个制度”。

(二)进一步强化了防治燃煤污染的力度

燃煤型污染是呼市大气污染的基本类型。故这次修订将原来的“防治烟尘污染”一章名称改为“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并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了具体内容,对控制燃煤污染提出了具体要求,使重点更加突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科学控制规划,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在划定的燃煤控制区内,改造和淘汰直接燃用煤炭的设施,改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电能等清洁能源”。“供电部门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能,并制定电价优惠政策”。第十九条规定:“市区二环路以内地区和金川、如意开发区划定为燃煤控制区,并新增四个方面的严格要求和具体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二环路以外区域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严格控制新建10吨/时以下的分散燃煤锅炉。锅炉燃煤和居民采暖用煤,应当燃用低硫、低灰份精煤”。第二十二条规定:“大中型企业燃煤锅炉在生产工艺条件确需燃用常用烟煤的,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一定比例配燃常用烟煤”。同时对煤炭市场、型煤加工企业、居民生活用煤都作了限制性规定。

(三)加强了对餐饮业油烟的防治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力度

为了防治餐饮业油烟的污染,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区餐饮业的防治油烟设备,必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营业,并进行年度审验。”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区内禁止经营露天烧烤摊点。市区内住宅楼、商住混合楼禁止经营餐饮业”。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辆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予年检、不准上路行驶”。

(四)增加了控制扬尘污染的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条例专门增加一章,这一章强化了生态建设力度,明确规定要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逐年增加林草覆盖面积和城市绿化覆盖率,防治自然扬尘。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城市面积的30%,市区禁止黄土地面裸露。”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楼房间,必须按规划建设绿地,小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小区总用地面积的30%”。为了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的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工地,周围必须设置围挡。土堆、料堆、建筑垃圾应当有遮盖或者喷洒覆盖剂”。

(五)强化了法律责任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按照法律责任与行为规范相对应的原则,条例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较大的增补和修改,改变了过去对一些违法行为的追究出现“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现象,做到了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的统一,使法规增强了约束力。

此外,对其他方面的内容也一并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呼市大气污染严重程度是有目共睹的,必须加大治理力度和加快治理的进度。《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是呼市防治大气污染工作非常急需的,也是全市人民企盼的,希望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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