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加强我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计划要求,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在,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城市是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发展和进步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中心和主导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良好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仅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而且对当前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的城市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和能力的市政公用设施。到1992年底,城市道路总长度已达289公里;城市排水管网已达326公里,并有污水处理厂一座;市区有各种桥梁16座;城市民用燃气已达35000余户,用气人口达18万,气化率为26.9%;城市集中供热已达11万平方米;城市供水总量已达10105万余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已达345公里。此外,市区还有各种路灯8300余盏,各种街牌上千个。但是,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呈现出既落后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又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相适应。一是由于计划体制的条块分割,建设资金不能一次到位,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滞后,建设标准低,超设计年限使用,超负荷运行;二是城市供水紧张,交通拥挤,排水、污水处理不足,燃气与集中供热普及率较低;三是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尚未纳入法制轨道,管理混乱,损失严重。因此,制定一个全面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快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和依据
《办法》是列入市人大常委会1993年立法计划的重要立法项目。为了使《办法》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联系我市实际,利于实施。今年年初,市城建局,组织了起草小组,开始着手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在总结几年来实践的基础上,参阅了外省市的有关法规,派人赴北京征求了国家建设部的意见。按照《办法》所涉及的领域,征求了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办法草案初稿》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又会同城建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论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于1993年4月26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同年5月27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27次常委会议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市人大城建委、政法委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邀请市城建局、市政管理处、自来水、热力、煤气公司及交通局等主管和业务部门座谈,进一步对《办法草案》进行讨论衔接,从法律规范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理顺,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经过常委会再次审议修改,认为《办法草案》符合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立法的规范要求,于9月25日通过。
制定《办法》主要是依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拟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事业法》。同时,吸收了其他省、市类似法规的可借鉴之处,力求使《办法》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办法》几个主要内容的说明
本《办法》共七章六十一条,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奖励、处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一是地域范围,《办法》第二条把区域范围规定为"城市规划区",扩展到旗、县、区及建制镇。主要是因为近年来旗、县、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发展较快,都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需要依法进行管理。同时也与呼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几部地方性法规一致起来,更有利于协调执行;二是管理对象范围,《办法》第四条对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八项内容作了规范。按照拟将出台的《公用事业法》涉及的领域,还应附有城市园林绿化、电力、电讯设施的内容。经过研究,环卫、园林绿化等内容我市分别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本《办法》不再涉及。至于电力、电讯设施管理,视其业务性强和隶属关系的状况,本《办法》暂不涉及为宜,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关于建设、养护资金来源方式。为了加速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办法》根据近几年的实践,在第八条规定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养护资金可以采取"贷款、引进外资、受益者集资"等筹措方式。近几年我市通过多种渠道贷款建设了一批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发挥了社会效益。并根据自愿、受益、合理负责的原则,实行社会集资。从1989年以来,采取社会集资方式筹集城市建设资金126.5万元,利用社会集资改造城市道路30余条。通过多方面筹措资金,可相应缓解市政公用设施资金缺口大的矛盾,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三)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号)文件中"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的规定,我市从1989年开征了排水设施使用费,经过四年的实践,对解决排水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减少污水排放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所以《办法》在规定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同时,对城市道路、桥梁等公用设施也相应开征使用费。长期以来,我国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一直靠国家投资建设、维护,无偿提供社会使用,使国家投资不能回收。存在着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建一项工程背一个包袱,政府财政负担越来越重的问题。因此,市政公用设施应该逐步地纳入商品经济轨道,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公用设施养护公用设施,采取经济手段也有利于促进使用单位、个人对公用设施的维护。
(四)关于道路挖掘的限期管理。根据我市地处北方,上冻期相对长的特点,为了避免冬季挖掘道路不能及时修复,影响使用以及难以保证施工质量的实际情况,在第十五条对道路挖掘作了限期管理的规定。限定了不准开挖时间为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与国家规定的取暖期相一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五)关于供水、供气和供热设施的管理。供水、供气、供热这部分设施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活,因此重点规范了供方与用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公用建筑采暖室内温度一般"18℃,上下幅度16℃-20℃"的计算标准,根据我市目前供热条件,作了比较切合实际的规定。在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16℃",保证用户利益不受损失。
(六)关于处罚。为了使法规具有实际操作性,避免处罚过于笼统、原则,随意性大,自由裁定的现象,参照有关省、市的处罚标准,结合我市现行处罚幅度和实际情况,"法律责任"一章根据行为模式作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将处罚标准具体量化。同时,为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使受损失者得到合理补偿,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强调了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给使用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赔偿。为了严格执法,维护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在第五十九条作了执法机关对复议制度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相协调,利于配合实施。
以上对《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请连同《办法》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