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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2022/07/16173 作者:佚名
导读: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附属物的安全检查,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由于自身房屋安全问题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时,对已改变使用功能、拆改结构或有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提供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无法提供房屋结构安全证明的,当事人有权解除相关合同。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正在查处的,不得租赁、买卖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附属物的安全检查,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由于自身房屋安全问题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时,对已改变使用功能、拆改结构或有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提供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无法提供房屋结构安全证明的,当事人有权解除相关合同。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正在查处的,不得租赁、买卖、抵押、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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