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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设计使用年限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使用 年限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按照以下年限执行: (一)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 (二)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三)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一百年。

设计使用年限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使用

年限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按照以下年限执行:

(一)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

(二)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三)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一百年。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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