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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以下情形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的; (二)改变承重墙体、梁、板、柱、基础等承重构件截面尺寸的; (三)增加楼层,增设楼梯、水平夹层的; (四)其他存在安全隐患情形的。

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以下情形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的;

(二)改变承重墙体、梁、板、柱、基础等承重构件截面尺寸的;

(三)增加楼层,增设楼梯、水平夹层的;

(四)其他存在安全隐患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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