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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出现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所指: (一)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滑移、开裂的; (二)基础开裂破损的; (三)墙体开裂、位移、倾斜、风化碱蚀的; (四)梁、板、柱等钢筋混凝土构件开裂、变形、位移、钢筋锈蚀的; (五)木质构件腐朽、变形、节点松动的; (六)钢结构构件或者连接件开裂、锈蚀,焊缝、螺栓或者铆接拉开、变形、松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结构

《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出现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所指:

(一)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滑移、开裂的;

(二)基础开裂破损的;

(三)墙体开裂、位移、倾斜、风化碱蚀的;

(四)梁、板、柱等钢筋混凝土构件开裂、变形、位移、钢筋锈蚀的;

(五)木质构件腐朽、变形、节点松动的;

(六)钢结构构件或者连接件开裂、锈蚀,焊缝、螺栓或者铆接拉开、变形、松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情形。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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