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出租或者作为周转用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出租或者作为周转用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