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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协调不成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协调不成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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