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第47号公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马鞍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细则》(马住建〔2013〕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已按幢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房屋,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影响房屋安全使用且物业服务合同无相应维修约定,并超过正常保修期的以下应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
(一)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现场认定,必要时经有权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 外墙开裂导致雨水渗漏至室内的;
2. 屋顶防水开裂导致渗漏面积较大或渗漏点较多的经多次补漏仍难解决的;
3. 屋顶防水老化失效需全面翻修的;
4. 屋顶排水系统损坏无法维修需全面更换的;
5. 屋面伸缩缝到了维修加固期年限(5年以上)且严重渗漏的;
6. 地下室严重积水无法排空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特种设备有权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故障检测报告,并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核查属实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 电梯主板、变频器、曳引、导向、轿厢、门、电力拖动、安全保护等主要系统;
2. 符合以下大、中修标准:
(1)电梯正式投入使用达5年以上的应纳入大修;
(2)电梯已中修2次以上仍然出现故障的应纳入大修;
(3)电梯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的应纳入大修;
(4)电梯正式投入运行2年以上应纳入中修。
(三)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由县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并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核查属实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房控制室、消房水泵房、管道线、消房车道、消房给水系统等;
2. 符合以下大、中修标准:
(1)大修是指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全面检修工程。即通过更换、恢复其主要零部件,恢复设备原有精度、性能和运行效率而进行的全面修理;
(2)中修是指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修理或更换部分主要零件与基准件;同时要检查整个机械系统,紧固所有机件,消除扩大的间隙,校正设备的基础,以保证机器设备能恢复和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小区围墙、房屋主体等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应急情况,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现场认定,必要时经有权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 小区围墙土建实体部分发生基础下陷,墙面倾斜,墙体出现结构性裂缝的;
2. 3米以上高度,采用石材湿贴技术施工,导致后期严重脱落或存在脱落隐患的;
3. 房屋主体出现基础下陷,承载柱、梁、墙体等部位出现结构性裂缝的;
4. 因基础下陷,导致污水主管道等隐蔽工程出现破损、松脱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安全隐患,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现场认定,必要时经有权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 普通外墙类:
(1)墙面装饰大面积脱落或松动存在安全隐患的;
(2)房屋阳台、女儿墙、屋檐等发生鼓裂存在脱落危险的;
(3)房屋主体屋面瓦片、压边条、雨檐存在大面积松脱风险的;
(4)屋檐、门头、外墙附属物、构筑物出现脱落的。
2. 玻璃幕墙类:
(1)幕墙自然爆裂,无法界定责任人的;
(2)幕墙因长期使用造成封胶老化大面积漏水的(漏水面积不少于5%,交房不少于5年);
(3)幕墙固定钢结构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有权的专业生产、安装单位出具意见书,并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核查属实的,其维修部位为:加压水泵、电机、变频器、总控制柜、小区供水主管道、总阀门等。
(七)严重危及安全的其他应急情况。
以上情形,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经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同意,并报县房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申请使用。
第四条 应急维修资金申请人可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已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发生应急情况时应及时组织人员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并在24小时内制订维修、更新方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通报有关情况并经核实后,向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条 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提交以下材料交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 《应急使用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 应急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及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
3. 相应机构出具的意见书或证明(必要时);
4. 其他必须的相关材料。
(二)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施工合同分期将申请的维修资金及时划转给维修单位。
第六条 实行房屋应急维修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在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中自行选择,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或社区居委会在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中自行选择,报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小区内公示。
第七条 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由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可指定维修单位代修。
第八条 施工企业完成应急维修后,应急维修申请人或组织代修人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第九条 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急维修申请人或者组织代修人应将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审价结果、工程实际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
第十条 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资金不足的,应由维修项目受益业主交纳现金补足此次维修应分摊的金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