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执行。
一、审计计划阶段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计划编制总体原则
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有明确的审计工作目标和重点;坚持全面覆盖,加大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审计力度,消除监督盲区;坚持成果导向,增强审计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2.计划编制具体步骤
一是综合科于每年12月上旬开展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征求工作,主要征求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审计局和各科(室、局)意见建议。财政科负责提出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经责局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政府投资局提出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建议、人事科提出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其他业务科局根据科室职能提出专项审计项目计划建议。
二是综合科汇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征求意见和省厅审计项目计划中咸宁实施审计项目计划,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形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初稿,报局党组研究确定。
三是审计项目计划经市委审计委员会议审议决定,形成正式审计项目计划下发。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责任领导:秘书科、综合科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秘书科、综合科,配合科室:各科、室、局,检查督办单位:秘书科)
(二)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全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计划,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工作组织安排以及审计工作要求。
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项目和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及专项审计项目(即全市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及相关表格,充分发挥好审计工作方案指导作用。牵头业务科局应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编制好审计工作方案并报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发各审计组和综合科。
(责任领导:相关分管业务领导,责任单位:相关业务科室,检查督办科室:综合科)
二、审计实施阶段
严格贯彻落实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加强审计现场管理,防范审计风险,按照《湖北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前公示;进行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进行审计记录;检查重大违法行为。
(一)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是建立审计项目。审计组在审计通知书发出前1日以上到综合科建立审计项目,包括审计组成员、现场审计时间等。审计通知书代拟稿报法规科审理同时上传审计项目管理系统。审计组填写《咸宁市审计局网站信息公开审批表》,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综合科按规定在局机关门户网站公开。
二是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要提前3日送达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召开进点会议,进点后3日内获取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并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示、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审计文书统一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审签。
三是审计组廉政管理。审计组成立时,明确一名廉政监监督员,督促审计组成员执行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外出审计组党员人数超过3人的成立临时党支部,按要求开展支部活动并填写临时党支部工作台账。
(责任领导: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室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各审计组,检查督办单位:综合科、法规科、机关党办)
(二)进行调查了解
审计组进点后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相关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系统控制情况等。
(责任领导: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室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各审计组,检查督办单位:法规科)
(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应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审计工作要求,包括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审计项目可单独编制数据审计实施方案或将大数据审计相关内容编入审计实施方案。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报业务科室备案;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实施方案要在进点后5日内报法规科审理,法规科收到上传资料2日内完成审理,审计实施方案(电子版)同步报送综合科备案,并上传审计项目管理系统。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现场审计时间从审计进点之日起至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签收之日止。现场审计时间规定: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原则30日结束现场,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原则40日结束现场,专项审计项目原则45日结束现场,投资审计项目分类确定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竣工财务决算类原则120日,结算监督和预算执行类原则90日),“经济责任 ”审计项目原则55日结束现场,统筹组合实施的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根据审计项目内容、个数、人员组成等要素折算工作量来确定。确需延长现场审计时间的,由审计组主审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审计项目调整现场时间审批表》,不超过5日(含)的,报审计组长同意批准;超过5日的报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调整现场时间审批表》复印件报综合科备案。
(责任领导: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室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各审计组,检查督办单位:法规科、综合科)
(四)获取审计证据,进行审计记录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进行审计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等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按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对审计证据、审计底稿进行复核。
被审计单位在进点7日内未完整提供审计组所需审计资料的,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同时报告审计组分管领导,确属故意拖延或隐瞒事实的报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相应措施;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取证单超过5日未签证的,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向审计组分管领导,确属故意拖延的报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相应措施。
(责任领导: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室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各审计组,检查督办单位:法规科)
(五)检查重大违法行为
审计人员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问题的线索,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相关审计证据,报审计组组长审核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法规科审理,法规审理通过后报法规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事项重大或复杂的,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定同意办理移送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后15日内向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等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经法规审理部门审理、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即移送。
审计项目进点10日后,召开审计项目推进会,由牵头业务科局组织,审计项目责任科室分管领导、审计组长和主审参加,汇报审计项目进度情况、交流相关经验。每季度由电子数据科对审计项目资料上传信息管理系统情况进行通报。
外出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总结审计纪律执行情况,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审计组廉政情况反馈卡》交机关党办。自查外勤经费管理情况,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和经费开支自查报告表》,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
机关党办对外出审计组开展廉政巡查,并向审计机关提交廉政巡查结果报告。
(责任领导: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室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各审计组,检查督办单位:相关业务科局、办公室、电子数据科、机关党办)
三、审计报告阶段
(一)编制、复核、审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组召开审计组会议,并形成审计组会议纪要;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长审核、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全市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由业务科局)进行复核、分管领导审定后,审计项目资料上传审计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理,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回复意见,10日内未回复,视同无意见。
(责任领导: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室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各审计组,检查督办单位:法规科)
(二)编制、复核、审理审计报告
审计组按照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并对采纳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组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并将审计项目资料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全市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由业务科局)复核;审计组根据复核意见进行再次修改;修改后报法规科审理(提前2日沟通),送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补充后再报送,法规科在收到完整送审资料后3日出具审理意见书,重大、疑难、复杂审计项目可以延长2日。
审计组应当自收到审理意见书之日起1日内向法规科反馈审理意见采纳和落实情况,并将修改后审计报告一并送法规科。
(责任领导: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室分管领导、主管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法规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各审计组、主管业务部门、法规科,检查督办单位:法规科)
(三)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审计项目审理后2日内,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组提请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召开,主要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事项、审慎评判事项等。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为项目主管业务科局分管领导、项目实施科局分管领导、法规审理科分管领导、主管业务科局、项目实施科局、法规科、综合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项目实施与审理的人员等。涉及重大审计事项,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
(责任领导: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局分管领导、法规科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各审计组,检查督办单位:法规科)
(四)审计报告签发和送达
审计组按照审计业务会议决定2日内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等进行修改,按程序报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
审计报告签发后2日内印发,并送被审计对象。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各报送综合科1份,法规科1份。
(责任领导: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室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各审计组,检查督办单位:法规科)
(五)填报审计计划统计台账
审计组在审计期间于每月底报告当月审计工作量,综合科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5日)通报上月审计项目进度情况。审计报告正式形成后,主审在次月25日前到综合科填报审计项目计划统计台账。
(责任领导: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局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各审计组,检查督办单位:综合科)
(六)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相关业务科局起草审计结果公告代拟稿,由业务科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综合科按要求在局机关门户网站公布。
(责任领导:业务主管科局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业务主管科局,检查督办单位:综合科)
(七)审计专报和审计信息
业务主管科局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类别、分专题以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形式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业务科局在审计中发现重要审计情况的,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责任领导:业务主管科局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业务主管科局和业务科局,检查督办单位:秘书科)
(八)检查审计整改
1.审计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经济责任审计9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后次月25日前到综合科填报审计整改情况。
(责任领导: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室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各审计组,检查督办单位:综合科)
2.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牵头负责审计整改检查,审计组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开展检查核实,检查整改情况报牵头负责部门汇总,牵头负责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汇总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审计机关对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依法采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必要措施。
(责任领导:各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各业务科局,检查督办单位:秘书科)
(九)审计档案整理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出具后90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20日)内整理审计项目档案,并送档案室归档;项目资料(含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等)上传OA系统归档,相关电子数据交电子数据审计科备份留存。办公室、电子数据审计科每年4月份对上年度审计项目档案和电子数据归档情况进行通报。
(责任领导: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室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各审计组,检查督办单位:办公室、电子数据审计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