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建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建设的规划、计划。审批人防工程的立项、预算、决算、验收;负责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导人防工程监督和定额管理等工作。
(三)制定全市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防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和战备执勤。
(四)拟订全市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全市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和训练,适时组织防空袭和抢险救灾演练;参与制订全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预案,协调利用人防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突发公共性事件应急处置。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责任。
(五)制定全市人防民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开展人民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和训练;组织人防干部教育培训和防空科学技术研究。
(六)制定全市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全市设防单位开展平战结合工作。
(七)管理全市人防经费和人防国有资产;编制人防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八)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规划、发改、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九)负责全市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审批市级以下人防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计划。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会同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二)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三)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军分区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