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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踏勘实施意见(试行)简介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踏勘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踏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踏勘内容 (一)建设项目审批审核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审查、文物保护审核、地震安全性评价、环保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现场踏勘,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参与部门为市住建

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踏勘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踏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踏勘内容

(一)建设项目审批审核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审查、文物保护审核、地震安全性评价、环保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现场踏勘,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参与部门为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旅文委、市地震局等(涉及时参与)。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现场踏勘,牵头部门为市住建局,参与部门为市发改委、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队等(涉及时参与)。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牵头部门为市住建局。

二、操作程序

(一)提交踏勘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办事项目申请。牵头单位认为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联合踏勘的,应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联合踏勘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联合踏勘程序。

(二)确定踏勘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或牵头部门负责将《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工作单》转各联合踏勘单位,各联合踏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参加联合踏勘人员,并提出项目单位需补充资料和现场情况介绍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牵头单位提交的现场踏勘申请单后,按照受理的先后顺序及时做出安排。

(三)反馈踏勘结果。联合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登记表》上签署踏勘意见。符合现场踏勘条件,且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牵头部门根据联合踏勘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做出批复或答复。未组织现场踏勘的项目,按原定并联审批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牵头部门承担联合踏勘的主要职责,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监督等工作。参加踏勘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查有关事项,在接到联合踏勘通知后,委派能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准时参加踏勘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无故不参加或虽有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二)严格踏勘程序。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确定实行联合踏勘的各类事项,已接收《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工作单》的单位,未经牵头单位同意,不得再单独自行组织踏勘。在联合踏勘结束后,如有部门认定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暂停办理的,由项目申请人按踏勘意见进行整改,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后,再进入下一轮审批程序。在原投资项目(项目业主、位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除确需整改的许可项目外,其他许可项目一般不再组织第二次现场踏勘,第一次联合踏勘其他部门出具的踏勘意见继续有效,视为项目批复或许可的同等依据。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定期对相关部门执行联合踏勘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该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相关成员单位窗口工作和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内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可依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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