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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章程内容

2022/07/16192 作者:佚名
导读:序 言 哈尔滨工程大学源自1953年创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哈军工),陈赓大将为首任院长,毛泽东主席为学院颁发《训词》。1970年,在哈军工原址以海军工程系为主体组建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1994年更名为哈尔滨工程大学。 学校秉承“大工至善、大学至真”的校训,“忠诚、坚韧、团结、创新”的校风,“治学严谨、组织严密、要求严格”的教风和“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学风,为船舶工业、海军装备、海

序 言

哈尔滨工程大学源自1953年创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哈军工),陈赓大将为首任院长,毛泽东主席为学院颁发《训词》。1970年,在哈军工原址以海军工程系为主体组建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1994年更名为哈尔滨工程大学。

学校秉承“大工至善、大学至真”的校训,“忠诚、坚韧、团结、创新”的校风,“治学严谨、组织严密、要求严格”的教风和“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学风,为船舶工业、海军装备、海洋开发及核能应用(以下简称“三海一核”)等领域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坚持特色办学方略,坚持内涵建设与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学校依法办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简称为哈工程;英文译名为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缩写为HEU。

第三条 学校办学地点和法定住所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并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共建。

第五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等。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监督、自主管理、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行业特色型大学定位和“三海一核”办学特色,面向海洋强国战略,服务工业化、信息化和国防现代化需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八条 学校坚持精英教育,坚持“创新推动、打造品牌”,坚持“视野宽、基础厚、能力强、素质优、可靠顶用”的人才培养目标,致力于培养信念坚定、人格健全、乐于探索、务实笃行的一流工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科学家。

第九条 学校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术发展前沿,坚持“顶天立地”的科学研究,坚持高端引领、集成优势,探究未知领域,支撑人才培养,深化协同创新,促进成果转化,引领行业进步,服务社会发展。

第十条 学校基于办学定位和战略规划,坚持“主体超越、整体升级”,建设以高水平主体学科为核心、通用学科和基础学科支撑配套、文管学科协调发展的特色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将“以祖国需要为第一需要、以国防需求为第一使命、以人民满意为第一标准”作为价值追求,弘扬“以忠诚为灵魂、工学为境界、船海为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十二条 学校提供全日制本科与研究生学历教育;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质量报告,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动态质量评价机制和保障体系。

第二章 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习自由,按照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公共办学资源,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明、学位证明;

(四)组织或参加校内学生组织和社团,发展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二)尊师重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勤学修德、工学并举、健康身心、全面发展;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六)爱护学校资源,弘扬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以学生为本,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涯指导、学习指导、就业指导、心理辅导和生活服务,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助学金等资助和救济项目。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业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或相互约定,维护在校学习的留学生、交换生等类型受教育者权利。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学校依法聘用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依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

(二)爱岗、敬业、诚信、友善;

(三)尊重和关爱学生;

(四)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规范,提升职业素养;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师依法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担当教书育人使命,落实立德树人任务。教师应具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以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心灵,以学术造诣启迪学生智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人才,建立岗位聘用、综合培养、评价激励、薪酬保障、流转退出等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为教职工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机构,尊重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科学合理使用考核结果;学校对成绩优异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领导体制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对需表决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五章 管理体系与治理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遵守章程,尊重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核心价值,建立公正合法、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如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国家规定、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统筹学科专业布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四)开展与境内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之间的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组织与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行规则;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七)自主管理、使用资产和经费;

(八)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自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非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接受举办者的管理和监督;

(二)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传承并繁荣社会文化;

(三)保障学术自由,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五)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学术组织规程。

学术组织依照规程产生和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权是:

(一)审定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和专门委员会规程;

(二)审议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等学术管理事项;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及其规程和学科专业、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学术规划;

(四)评价并推荐教学和科研成果奖励,评价高层次人才引进、重要学术组织推荐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等各类人选的学术水平;

(五)提供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的咨询意见;

(六)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完善民主监督,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依靠师生员工推动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法律、法规及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建立并完善校、院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置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或规章履行职责。

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名誉博士的提名,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审议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遵循办学规律和发展实际,科学设置、变更、撤销或重组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教学科研单位实行自主管理,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履行管理和保障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系)、基层学术组织三级建制,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是学校的办学实体,在凝炼学科方向、构筑学术高地、汇聚高端人才、培养优秀学生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依据学校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自主设置基层学术组织,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第五十二条 基层学术组织是学院学术与行政管理架构中的基本单元,是院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队伍建设的基本单元,是基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单元。

第五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会议根据议题由学院院长或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院长、书记共同研究决定。

党政联席会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行使职权。

第五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各分委员会按照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统筹学科发展、配置办学资源、谋划重大项目、支持基础研究等方面发挥牵动作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据办学目标、成本和绩效配置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参与、开放合作,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举办者报告发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广泛开展国际间学术研究和教育合作,引进海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密切社会联系、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理事会由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关心支持学校发展建设单位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杰出校友代表及学校师生代表构成。理事会规程另行制定,依照其规程产生和行使职权。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人士。校友是支撑学校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

学校设立校友会,作为学校联系校友、服务校友的桥梁和纽带。校友会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以多种形式服务校友。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作为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要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民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公共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保障资金规范、合理、高效运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学校经营性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毛泽东手书体,英文标准字体是英文黑体;校训中文标准字体是魏碑体。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由学校中文名称、英文名称、“31号教学大楼”图案和建校时间“1953”字样组成。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由蓝色旗面(蓝色色谱为C100,M98,Y17,K0)和反白校徽、校名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由王持久作词、刘可欣作曲。歌词内容为:“当年军工圣殿,今日精英摇篮,流云间青檐碧瓦,回首处栋梁参天;脚踏白山黑土,胸怀万里海天,成长在军号声中,求知在松花江畔;丹心铸剑,何惧大洋深和远,热血熔金,固我海疆坚如磐,大学至真,大工至善,扬帆远航,向前向前。”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日。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上课和下课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号为指令。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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