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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和安全性,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严重损坏或者危险等级的房屋,不得进行拆改。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除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行政许可的改建、扩建工程外,不得有下列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拆改行为: (一)拆除基础、梁、柱; (二)拆改混凝土剪力墙; (三)挖掘室内地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和安全性,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严重损坏或者危险等级的房屋,不得进行拆改。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除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行政许可的改建、扩建工程外,不得有下列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拆改行为:

(一)拆除基础、梁、柱;

(二)拆改混凝土剪力墙;

(三)挖掘室内地面,扩建地下室;

(四)拆除连接阳台起抗倾覆作用的墙体;

(五)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墙体;

(六)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房屋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房屋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他连接节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一款规定外,对房屋的其他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进行拆改,属公有房屋的,应当依照《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改审批手续;属非公有房屋的,应当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改备案手续。

办理房屋拆改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前,涉及保护建筑、历史建筑或者房屋外立面的,应当事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涉及临街建筑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请房屋拆改审批或者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改申请表或者备案表及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公有房屋承租证、产权单位同意意见;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如实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房屋拆改前,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拆改内容和范围及时告知房屋管理单位,并将房屋拆改批准的相关材料送房屋管理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房屋拆改的内容和范围应当与批准或者备案的拆改内容、范围相一致,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需要变更拆改部位、超出拆改批准或者备案范围的,应当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实施房屋拆改时,不得侵害其他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利害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房屋拆改施工结束后,备案人应当持房屋拆改备案的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使用房屋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有权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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