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一、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二、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三、哈尔滨市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四、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五、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六、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