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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建设与整治

2022/07/1610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堤防、护堤地等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兼顾、服从防洪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防洪安全、河道整治等要求。 第九条 市区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蓝线划定,并征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堤防、护堤地等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兼顾、服从防洪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防洪安全、河道整治等要求。

第九条 市区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蓝线划定,并征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区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应当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因河道行洪、防汛抢险、维修养护等造成无法避免的绿化损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赔偿。

第十三条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桥涵、道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

(二)堤坝、丁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等工程;

(三)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等开发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需要组织论证的,所需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将设计、施工安排等文件报送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并签订责任书,接受市区河道管理单位监督。

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有关涉水工程部分,应当由具备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范围内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等效替代和补救措施。无法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项目建设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维护责任,确保河道行洪、供水安全。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收取的市区河道资源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基金预算收入。市区河道工程修建、维修、养护等费用纳入基金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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