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及其他设施,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美观、环保节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