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二)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四)需要纳入总体规划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并对材质、色彩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四)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侵占城市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六)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