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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11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设置位置使用权又不拆除户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设置位置使用权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人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危险隐患的广告设施,未及时维护或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依法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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