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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88 作者:佚名
导读: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唐山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0日 唐山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唐山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0日

唐山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提高电子政务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市直各单位利用或部分利用政府投资实施的计算机网络、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新建、续建或升级等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在唐山市相关规划的指导下,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集约发展”的原则。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全市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负责开发和部署通用应用系统在全市统一推广应用。部门专用应用系统应依托共享基础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再批准部门单独建设电子政务基础平台(包括机房、跨部门网络、纵向网络、安全设施、主机服务器、基础软件、通用应用软件组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能够共享的辅助设施等),逐步将全市的电子政务系统整合到统一的平台上。

第四条 各部门要围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和权力制约的需要,优化办事流程,积极探索利用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开发和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电子政务应用,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优化决策、创新管理、强化监督、提高效率、改善服务、促进发展。

第五条 各县(市)区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涉及面较广的电子政务项目、重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方案,应在实施前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征求意见。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部门工作需要,于当年10月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并抄送市发改委、市信息办。

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和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信息化系统装备和应用状况、需求分析、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概要设计和实施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软硬件配置、投资概算等基本内容。

项目申报单位必要时可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咨询。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应向项目申报单位介绍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的技术细节,必要时应协助、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充分利用全市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和本部门已有软硬件设施。

(二)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办初审各部门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必要时可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进行咨询论证,出具初审意见。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直接承担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信息办牵头对项目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将项目初审意见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并将审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年度建设目录》(以下简称《建设目录》)抄送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建设目录》,对电子政务项目履行审批程序。

项目单位如需对项目作较大调整的,市发改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参加。

第八条 特殊或紧急的电子政务项目可随时报批,但应按第六条、第七条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九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在按上级申报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的同时,应抄送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信息办。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办理。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单位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办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初审、批复的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对设计方案进行较大调整,应向初审、批复机关提出申请。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造成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或造成资金浪费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导致投资超预算的,不再批准追加投资。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按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应会同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在建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设计方案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采购、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如有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五章 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试运行后及时自行组织。项目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6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评测评估机构对新开发项目进行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向市发改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附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用情况报告、应用软件硬件测评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竣工验收由市发改委组织,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参加。验收报告抄送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作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对投资规模较大且已投入运行的电子政务项目的系统运行情况、应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估。对项目完成后运行管理不善、应用组织不力造成投资浪费,应用绩效低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应有绩效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其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应用系统及与应用系统配套的专用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行维护或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运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本市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廉洁自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的,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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