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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等级之后,由各级认定委员会颁发相应等级的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的商品住宅应镶贴性能认定标志。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由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和管理。

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等级之后,由各级认定委员会颁发相应等级的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的商品住宅应镶贴性能认定标志。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由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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