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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商河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河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保障城乡生活、生产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和《商河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在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水务局是城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

商河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河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保障城乡生活、生产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和《商河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在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水务局是城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县城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乡供水专业建设规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乡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城乡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通知县城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

第八条城乡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城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施工标准设计施工,严把工程质量。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从事供水经营活动。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要对取水设施、加压泵、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的状况、性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达到供水要求。

第十一条城乡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生产、使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禁止将内部用水管道与城乡供水管道相连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乡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供水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压力标准供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到水表计量准确,不得无故停止供水。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经城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并尽快恢复供水。

第十五条城乡供水水价按照县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乡镇(街道)供水水价由县物价部门、城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核定最高限价。

第十六条城乡供水一体化为三级管理模式:

(一)水厂的运行管理。各乡镇(街道)总表以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县供水单位负责管理,负责按贸易结算供水总表和县物价局规定的水价向各乡镇(街道)收取水费。

(二)各乡镇(街道)成立城乡供水一体化专门管理机构,可依托乡镇(街道)水利站、用水者协会等组织,负责本辖区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负责辖区内村庄、单位和企业的水费收缴工作。

(三)用水村、用水单位、企业负责本村和单位、企业内部的用水管理,负责村庄、单位、企业内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水费收缴工作。

第十七条用水户申请用水按照不同级别申请:

(一)村(居)民申请用水向县供水单位申请用水立户,并签订用水合同书,用水合同书应交村(居)管理单位备案。村(居)内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由村(居)用水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二)村(居)级申请用水向县供水单位申请用水立户,并签订用水合同书,用水合同书应交乡镇(街道)用水管理单位备案。乡镇(街道)内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由乡镇(街道)用水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三)乡镇(街道)申请用水向县供水单位申请用水立户,并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办理相关手续,由县供水单位负责乡镇(街道)用水管网的设计及施工。

(四)用水申请流程:

填写申请→签订协议→领导审批→现场勘测→工程设计→缴纳费用→工程施工→验收立户。

第十八条使用城乡供水的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时向上一级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一)用水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在接到水费收缴通知后,五日内到指定财务部门或银行缴纳水费(预交水费用户可根据自己需要购买用水量)。

(二)用水单位不按时缴纳水费的,由供水单位向其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三十日、单位用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经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十九条城乡供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土、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重型车辆通行;

(六)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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