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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22/07/16228 作者:佚名
导读:日前闭幕的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定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条例》共分为七章46条,在上位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依据行业标准、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对水源保护与开发、工程建设与管理、供水与用水、水质检测与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回应社会广泛关切,规范供水用水管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

日前闭幕的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定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条例》共分为七章46条,在上位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依据行业标准、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对水源保护与开发、工程建设与管理、供水与用水、水质检测与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回应社会广泛关切,规范供水用水管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社会公益属性。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并享受占地、用电、缴税、水资源费等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条例》确定建立以供水单位、水质化验室、疾控中心为主的水质检测与监督体系。水源水水质的抽检由环保部门负责;入厂水源水、水厂水、管网水水质的抽检由水务部门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抽检由卫计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做好日常水质自检工作,有效避免了水质检测和监督工作环节多而出现的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

《条例》规定了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来源和用途。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助、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门用于农村饮水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较好解决了农村饮水工程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损耗、损毁而影响供水安全的问题。

《条例》还细化了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能和管理职责。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镇(办)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对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形成了县(区)、镇(办)和村(居)委会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推进格局。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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