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政策;组织我市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办法、措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市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和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编制和审核补充耕地方案,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并承办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地籍测绘行业管理。
(六)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组织和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地转用、征(使)用、供地等方案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并指导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指导和监督全市矿业市场的有序运行。
(九)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
(十)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国家及市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勘成果;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审批、核发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造矿活动。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负责国土资源规费等的收缴和监督管理。
(十二)制订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市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领导国土资源分局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对国土资源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