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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建筑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Jiax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JCIA)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核心,以推动本市建筑业的科技创新、管理优化、持续发展为目的,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拓展行业优势,强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Jiax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JCIA)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核心,以推动本市建筑业的科技创新、管理优化、持续发展为目的,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拓展行业优势,强化行业管理,为增强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市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嘉兴市大华城市花园B1-2#型双联住宅0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同行的发展动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政策、法规和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进行业发展;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和制定质量标准及服务规范;

(三)以《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四)建立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络机制;引导和推动会员单位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发展行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合作,推动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索和管理工作,传递国内外建筑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业务咨询、新技术推广和管理经验交流。

(六)积极推广应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鼓励企业培养和储备多层次人才,构建强大的技术支撑体系,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

(八)配合评奖评优,做好先进建筑施工企业、优秀建筑企业经理、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及其他优秀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等评选、表彰工作;

(九)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以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书刊和资料,努力开拓信息服务;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嘉兴市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科研院所,建筑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会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社团组织。

(四)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对建筑方面有研究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以及富有经验的领导干部和技术工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优先获得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在会员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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