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我省实行信用手册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简称《信用手册》)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在川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用以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等级情况的手册。
第十六条 《信用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企业自行保留,每年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记录信用等级一次。电子版本由《信用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信用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
第十七条 省内建筑业企业在领取《建筑业资质证书》时,同时领取《信用手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在领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时领取《信用手册》。
第十八条 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要通过“四川省建设厅网”即时填报和记录《信用手册》电子版本相关信息。
企业获得各类奖励或荣誉后,应在获得后60天内持获奖证书或文件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按规定确认加分。
企业违反建筑市场承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行、建材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按规定确认扣分。
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持合同等原件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业绩记录确认。
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统计部门要求上报当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在省内承接工程时,应向发包方出示《信用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市场检查时,企业应出示《信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