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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6198 作者:佚名
导读: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四川省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 十一、将《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逾期拒不恢复、治理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报经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四川省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

十一、将《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逾期拒不恢复、治理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逾期拒不恢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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