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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2022/07/1615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房建设规划相衔接。

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实施、验收,组卷归档。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

试点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区申报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年度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六)项目区实施的资金由当地自筹。

第七条 项目区申报条件

(一)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能确保项目区实施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五)项目区应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原则上控制在一个乡镇内或相邻的两个乡镇内。拆旧地块以完整的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不得打破村界,应相对集中连片,拆旧面积占所在行政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丘陵区不低于30%,平原区不低于45%。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地块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做到项目区内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六)项目区所在区位具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第八条 项目区立项申报材料

(一)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申请报告。

(二)试点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报文件。

(三)资金承诺证明。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技术要求见《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五)试点县(市、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六)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签章同意的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

(七)涉及拆迁的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八)初步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九)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第九条 项目区立项申报程序

项目区申报单位为试点县(市、 区)人民政府,项目区实施单位为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区申报材料经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 出具审查意见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项目区经批准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十一条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批准的实施规划方案,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度。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每季度末将项目区实施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依据;

1.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实施规划变更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三)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 自查报告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验意见。

2.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

3.项目区竣工报告。

4.项目区竣工图。

5.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6.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7.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8.项目区招标、监理、廉政建设有关材料。

9.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10.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1. 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2.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

13.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14.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5.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报告。

16. 电子文档。

(四)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由项目区所在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拆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第十三条

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 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 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 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 标。其他地类整理复垦的耕地不能用于核定归还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经国土资源部下达后, 由省国土资源厅按 项目区分解下达到各试点市、县。

项目区终验合格后, 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验收意见函。

第十五条 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

(一)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 乡镇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二)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区规划。 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置、地块一致。其挂钩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已经完成拆旧,并通过验收。

(三)审查报批程序和步骤

挂钩项目经批准、实施并验收后,其中涉及需要征收的土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补偿安置标准必须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政策执行。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并按征地程序起报。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征地报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试点项目区 规划,对拟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安置进 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项目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对项目 区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实施情况要作为项目区统一竣工 考核和验收的重要内容。省国土资源厅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第十六条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县 (市、 区),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的,停止其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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