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