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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第二章 监察职责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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