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理整顿砖瓦窑厂的重要意义
我县是人口、农业大县,也是矿产资源贫困县,人均耕地少,耕地资源后备严重不足,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随着我县城镇化步伐加快,建筑材料需求量不断增加,各乡、镇粘土砖瓦窑厂取土烧砖,不仅大量浪费能源,而且严重毁坏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禁止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加快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仅每年可以消耗大量的工业固体废物,有效降低环境污染,而且还可以减少粘土砖瓦窑厂的占用耕地面积。因此,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禁止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以粉煤灰、煤矸石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有效保护耕地的重要举措,是节约资源、建立循环经济的需要,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势在必行,必须抓紧抓好。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和目标
按照“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闭与整顿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县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进行全面治理整顿。
(一)范围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砖瓦窑厂,一律关闭:
(1)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
(2)场区无自采土源的;有自采土源不能保证使用3年的;年产量达不到1000万块砖以上;
(3)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5公里以内的;
(4)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的;
(5)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2、未经批准建设的必须关闭。
3、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关闭。
4、对利用岗坡劣地、废弃地制砖和现有生产粘土多孔砖瓦窑厂,必须进行治理整顿,2006年6月底前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二)工作目标
我县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104家,根据全县砖瓦窑厂的分布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全县治理整顿生产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总体目标为:2006年底,全县要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42家,占全县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的40%,2007年底,全县关闭总数应达到55家占全县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50%以上;2010年底总数达到72家,占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的70%以上。县城市规划区内属于省文件规定的各类建筑工程,从2008年12月31日开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调查核实、建立台帐。此项工作从4月1日开始至4月15日结束。各乡(镇)要在前一阶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的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等,详细核实粘土砖瓦窑厂的有关情况(如企业法人、占地面积、是否占有耕地,占地位置如何、用地、规划、工商税务登记状况,计划关闭以及土地复垦情况等),完善统计汇总表,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用不同颜色标注出关闭、保留的砖瓦窑厂。
(二)粘土砖瓦窑厂自我整顿。此项工作从4月15日开始至7月16日结束。各乡(镇)要在4月30日前将对照政策应属关闭的砖瓦窑厂名单,告知要关闭的企业并在电视上宣告。动员拟关闭的砖瓦窑厂自行关闭,对原占用的耕地进行复耕;对需要完善手续的砖瓦窑厂要依法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依法经营。
(三)依法执行,强制拆除。此项工作从7月17日开始至10月16日结束。对该关闭又没有自行关闭的砖瓦窑厂和拟保留的但没在规定时间内完善手续的砖瓦窑厂,由关停企业的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强制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并对原砖瓦窑厂占用的耕地进行复耕。对干扰、阻碍关闭非法砖瓦窑厂的有关人员要依法处理,涉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其中截止7月30日,自行关闭和强制关闭的窑厂数要达到今年关闭总数的40%以上。
(四)检查验收。此项工作从10月17日至11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分组到各乡(镇)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实地了解等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县政府将对治理整顿开展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治理整顿效果不明显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工作总结和迎接市检查验收。此项工作从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2006年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接受市政府对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治理整顿的优惠政策
(一)对虽有合法手续,但不符合设厂条件确需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瓦窑厂,各乡、镇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对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腾出的建设用地,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置换使用。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腾出的土地需要开发整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用地。凡是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要优先安排。
(三)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小企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科技、建设部门要有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开发。税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认定的产品,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矿石,掺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
(四)新设立的新型墙体生产企业用地,土地供应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五)鼓励杨山煤矿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煤矿专项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政策给予支持。
四、治理整顿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电力、水利和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政策的规定,督促检查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指导各乡镇的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普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改变建设用材观念,营造支持治理整顿工作的社会氛围。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县直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动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治理整顿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和电力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粘土砖瓦窑厂的治理整顿。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平整复耕土地工作,由停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提前3个月告知要关闭的企业。整顿期间不得批准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收回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保评价和审评;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质量标准,明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新型墙体企业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型墙体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水利部门要确定河道淤泥采挖范围和深度,保障河流安全畅通;电力部门要切实保障新型墙体生产企业的电力供应;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整顿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监察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效绩落实情况的督促监察。
(四)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县直各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监督组,严格执法,监督到位。对不能按期拆除,造成毁地和污染环境的要加大督查力度,限期关停,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行目标考核,按时完成任务。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难度大,范围广,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列入政府责任目标 ,进行年度考核。对完成目标好的乡、镇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不能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