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转变“向海索地”的工作思路,统筹陆海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进一步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有利于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有利于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推动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有利于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知》重点明确了四个方面的政策要求:
一是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严格审批程序。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按程序报批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二是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自然资源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2018年底前完成全国围填海现状调查,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和围而未填情况。沿海各省(区、市)要结合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确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2019年底前制定好处理方案。对合法合规项目,已经完成围填海的原则上应集约利用;在2017年底前批准而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对违法违规项目,开展生态评估,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拆除。
三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将亟需保护的重要滨海湿地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积极推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逐步修复已经破坏的滨海湿地。
四是建立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长效机制。对全国湿地逐地块调查,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滨海湿地及自然岸线的动态变化。严格用途管制,将滨海湿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实施围填海行为,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滨海湿地布局。加强围填海监督检查,把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情况纳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督察重点事项,加大督察问责力度,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2018年下半年启动围填海专项督察“回头看”,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滨海湿地既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山水林田湖草海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滨海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陆海统筹,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多措并举,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总体来看,沿海地区长期形成的“向海索地”的思维催生了大规模的围填海活动,导致滨海湿地面积大幅减少,自然岸线锐减,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两统一”职责,会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通知》。《通知》阐述了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重大意义,提出了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重点从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加快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建立保护和管控长效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了若干可操作的措施。同时,从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地方责任、推进公众参与等3个方面提出了加强组织保障的要求。主要措施包括: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
大规模围填海活动是导致滨海湿地减少的主要原因,《通知》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严格审批程序,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报中央审批。
二、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围而未填、填而不建的围填海现状,《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现状调查,确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和处理方案。在此基础上,通过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为降低滨海湿地大面积减少对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通知》提出要确保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将亟需保护的重要滨海湿地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同时,积极推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逐步修复已经破坏的滨海湿地。
四、建立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统一湿地技术标准,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对包括滨海湿地在内的全国湿地进行逐地块调查,并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将湿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安排,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实施围填海行为,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同时,将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纳入督察重点事项,确保国家严控围填海的政策落到实处,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各方面切实转变“向海索地”的工作思路,实现海洋特别是岸线、滩涂等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国务院在《通知》中对新增围填海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通知》明确,一是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相应的,地方不再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二是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三是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四是严格审批程序,国家重大战略涉及的围填海项目,由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就必要性、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五是原则上,不再受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涉及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海域的围填海项目。六是将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相挂钩,原则上不受理未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省(区、市)提出的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
《通知》关于围填海的新要求,体现了中央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实施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坚定决心。通过加强围填海管控,力求做到能不围坚决不围,确实需要围的严控围填面积、同步修复环境,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的滨海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加强围填海管控,促进沿海地区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短期内,可能个别地方会有一些阵痛,但长远看,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破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与自然资源部一道,抓紧细化工作措施、健全管理方式、建立长效机制,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