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规划指导。强化规划对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指导作用,遵循规划提出的布局、时序和各项原则、要求。核准和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应符合国家制定的选点规划和建设规划。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定期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并作为规划滚动、调整、制订的依据。
(2)监督政策落实。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抽水蓄能产业政策、水库移民政策规定、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和行业管理相关要求。项目核准机关要加强项目政策符合性审核,强化对抽水蓄能电站各项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检查、反馈,并向有关方面通报有关情况。
(3)规范行政审批。推进政府项目审批公开和简政放权。项目核准机关要规范和完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制度,明确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强化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行政审批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管,健全监督制度,加快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依法落实项目决策和核准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强项目审批的宏观管理,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
(4)加强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抽水蓄能电站运行调度情况的监管,制定考核和监管具体办法,明确运行效果考核指标、标准及监管措施和要求。要建立健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按季度报告并发布各电站运行调度情况和考核监管信息。对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发挥作用不充分、弃风弃水弃光问题突出地区,提出监管意见并依法采取措施。通过健全考核监督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确保电站效益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