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2011年以前(含2011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2年以前(含2012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考虑到资格认定工作的需要,2014年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到我委发布2014年资格认定结果公告之日。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到期失效。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后,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