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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报送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

2022/07/16109 作者:佚名
导读:(一)各申请单位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上报招标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的招标业绩证明材料仅需提供本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要求的内容。 (二)各申请单位上报招标业绩时,应按照招标项目情况册中所列项目次序,上传每一个招标项目对应的招标公告(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评标报告(其中专家签字部分应上传扫描件)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三)招标业绩计算的起止

(一)各申请单位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上报招标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的招标业绩证明材料仅需提供本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要求的内容。

(二)各申请单位上报招标业绩时,应按照招标项目情况册中所列项目次序,上传每一个招标项目对应的招标公告(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评标报告(其中专家签字部分应上传扫描件)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三)招标业绩计算的起止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

(四)申报预备级资格的机构无需提交招标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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