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申请单位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上报招标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的招标业绩证明材料仅需提供本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要求的内容。
(二)各申请单位上报招标业绩时,应按照招标项目情况册中所列项目次序,上传每一个招标项目对应的招标公告(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评标报告(其中专家签字部分应上传扫描件)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三)招标业绩计算的起止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
(四)申报预备级资格的机构无需提交招标业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