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应在2013年5月6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初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每家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在认定管理系统中填写对每家申报机构的初审意见表。初审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每家申报机构的初审意见表应在初审机关盖章后,放在该机构文本材料的首页。初审机关还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形成本地区的初审意见汇总表,作为本地区初审意见的附件。
(三)初审机关应于2013年6月6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申报材料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接收,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西区三层3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