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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第四章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八条 国家教委成立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组,负责评定委属高校高、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委属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工程技术职务评议组,评定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部分委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有权评定工程技术人员高、中级或中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9——11人。

第十八条 国家教委成立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组,负责评定委属高校高、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委属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工程技术职务评议组,评定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部分委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有权评定工程技术人员高、中级或中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9——11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高级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教授和相当于教授职务者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评议组成员为5——7人。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由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织中要尽量吸收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参加。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负责评审材料的准备、组织工作及承办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议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被对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审程序和办法,参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由校(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的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时,向受聘或任命人员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2——4年,可以续聘或连任。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限外,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在这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又符合较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可先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专业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工程技术职称的合格人员,在聘任相应职务时,一般不再重新评审其任职资格。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经过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技术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待授”的人员,可与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果工作需要担任相近专业的工程技术职务,经考察具备履行相应技术职务的能力,可承认其任职资格,不再重新评审。

第二十六条 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技术人员,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可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期间的职务工资,按所任职务中较高的一种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未被聘任的技术人员,各高校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应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其任职条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对于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能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各级行政领导都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切实做好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工作,不能流于形式。

第二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对任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贡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写出评语并记入档案,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人员,各级领导要认真掌握有关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作风,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借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技术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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