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1.4 应急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
(3)接收省级环保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
(4)监督与评价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省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
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5 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 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 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