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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管理土地管理内容

2022/07/16261 作者:佚名
导读:国有土地管理的内容包括: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 (1)土地使用权确认。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除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设施之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时,应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士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

国有土地管理的内容包括: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

(1)土地使用权确认。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除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设施之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时,应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士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者交付土地使用出让金后,方可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实施纠正、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

(3)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但应办理过户手续;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上涨时,人民政府可以进行十预;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重签合同、办理登记。

(4)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5)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具他原因而丧失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6)土地使用权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登记和监督检查。

2.外商投资开发经营土地管理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土地,是指外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然后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公用事业,或者建设工业厂房以及配套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建筑物从事转让或者出租的经营活动。对外商投资开发经营土地管理的规定包括:

(1)吸收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项目,应当由人民政府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批准权限审批。

(2)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主经营管理。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是商务关系;国家鼓励国有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开发企业。

(3)开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向开发企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和其他条件,签订合同,并按审批权限报经审批。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仍属国家所有,如需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5)开发企业必须在实施开发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6)开发企业可以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受让国有十地使用权,兴办企业。

3.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为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使用国有上地或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

(1)申请与审批建设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文,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规划一次申请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输油、输水等管线用地,应当一次申请批准,分段办理征地手续。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按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劳动人口计算;每一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3倍计算,最多不得超过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4.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逐步适应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上地大量非法人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提出了以下措施:

(1)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2)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做出严格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制定。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3)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4)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廾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十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5)加强地价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i亡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要抓紧建立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国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6)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1)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2)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3)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体决策和结果公开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重点检查落实各地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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