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2号令,发布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办法》共9章46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作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办法》明确,编制市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因地制宜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等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等。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2月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