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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五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六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七条

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九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

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四)规划的评审;

(五)规划的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十年至十五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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